2007年9月1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解除收养后还能要养子女赡养吗
    仇先生问:
    我与妻子婚后未生育。早年,我们夫妇收养了未成年女孩小仇,将其抚育成人。因小仇成人后与我俩老发生矛盾,我们经诉讼,在法院调解下,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。如今,我们夫妇身患多种疾病,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,要求小仇承担赡养责任。她却说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,没有义务赡养我们。问:解除收养后还能要养子女赡养吗?
    本报释疑:《收养法》规定,收养因依法成立,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,因依法解除而即行消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。但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还规定:“收养关系解除后,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,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,应当给付生活费。”显然,当养父母出现了既缺乏劳动能力,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形,则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,仍然负有给付养父母生活费的义务。这一特殊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老年养父母的合法权益,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养老育幼的良好社会风尚,促进社会安定。由此,你们夫妇现在的情形符合解除效力的除外规定,有权要求养女小仇给付生活费。